製造商可能會就原廠保用不定時發佈相關指引、解釋、修正或更新,而上述資訊將於本網站上發佈,並自動成為銷售合同的一部分。以上指引、解釋、修正或更新若與原銷售合同中涉及原廠保用的部份(第二條款)出現差異,則以在本網站發佈的資訊為準。

保用

2.1
    汽車及其所有配件(除正常損耗外)均以汽車製造商在製造當日所採用的規格,按製造商提供的由政府首次登記日期起為期二十四(24)個月之環球保用服務(「原廠保用」),及本合約補編(如適用)所載的延長保養及維修計劃的條款出售。
2.2
    原廠保用僅限於對汽車被證實不合規格的部份免費進行替換或補修(由廠方全權決定),當中包括替換或修補該配件(損耗性配件除外)所需之人工及配件費用。任何因缺乏適當定期保養,或買方之疏忽、不正確處理、儲存、運送或其他超出在賣方或製造商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外在因素所引致的損毀,均不在保用範圍內。一切有關原廠保用的索償事宜須待車輛檢驗完畢後審批作實。
2.3 為確保有效享用原廠保用,車輛應按建議依照維修指引上規定的維修時段,於平治維修服務中心接受定期檢查 (Service A ) 或保養檢查 (Service B )。內置的ASSYST PLUS會對有關規定的維修時段及所需之檢查服務提供指引。以上定期檢查或保養檢查並不包括於保用服務內,買方須為該服務支付相關費用。有關定期檢查或保養檢查的詳情如下︰

a. 定期檢查 (Service A)包括檢查油位、照明及更換引擎機油與濾芯,及所有確保車輛操作及運行無礙之檢查服務。
b. 保養檢查 (Service B)包括所有在引擎艙內及車輛底部的外部零件及煞車器。這項基礎服務,將根據座駕之車齡或操作投保範圍,搭配額外所需服務。
2.4
    原廠保用在下列情況下有機會終止(i) 汽車曾經第三者改動或裝上其他來源的配件;(ii) 買方未有遵守賣方對正確處理及維修汽車的指示(包括但不限於車主手冊及維修指南);(iii) 汽車被使用於其他非一般正常的用途。
2.5
    除本條所述的原廠保用外,賣方未曾或在此作出其他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証(如法律可能允許排除的默示保証)。
2.6
    買方簽訂本合約,即確認其有合法及實益權代表其本身訂立本合約。
2.7
    當買方同意接受交車時,亦即表示其確認汽車符合作其所需用途。
2.8
    當買方同意接受交車時,亦即表示其確認汽車具有可商售品質。
2.9
    買方同意及確認其在本合約項下的補償,僅限於免費維修或更換原廠保用所包括之受損配件。
2.10
    買方同意及確認除本第2條所述外,其他索償,尤其取消訂單、更換汽車、減低車價或損害賠補償,賣方一概不需負責。
2.11
    賣方的僱員或代理人均無權作出超越本合約或其補編(如適用)所載的任何保證或對本合約或其補編(如適用)的條款作出任何未經賣方書面同意的增減或更改。
2.12
    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原則下,賣方沒有給予任何隨汽車供應的防盜警報系統能防止汽車被盜竊或被企圖盜竊的保証,賣方更無須對買方任何因汽車被盜竊或被企圖盜竊所招致的損失或損害而負責。

最後更新日期為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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